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周)决字[2025]第1813号

  被处罚人隆**,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
  现查明:违法人隆X武2025年6月25日上午9时许,因哥哥隆X文赌博输了钱后与其商量去以碰瓷的方式敲诈他人钱财,二人商量好后由隆X武驾驶车辆,隆X文寻找目标,上午11时许在周X桥九X纸塑附近隆X文以“碰瓷”的方式故意用身体靠向李X良驾驶正常行驶的三轮车,后由隆X武驾驶湘EUC957小车将三轮车逼停;隆X文以受伤为由敲诈勒索李X良;受害人李X良以微信转账方式向隆X武支付1000元。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同案人员供述、违法人供述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隆**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