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团结)决字[2025]第0823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会同县金子*******,现住湖南省会同县金子*******。
现查明:因受害人吴某轩在微信上的不恰当行为与违法行为人杨X绮、陈X伊、杨X桐、谭X圆、谭X晴、瞿X等人先后发生过不愉快。2025年7月12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杨X绮、陈X伊、杨X桐、谭X圆、谭X晴、瞿X等人通过田某鑫将受害人吴某轩约出后,在怀化市鹤城区XX路XX大酒店负一楼XXX台球室旁一过道,吴某轩在向违法行为人杨X绮、陈X伊、杨X桐、谭X圆、谭X晴、瞿X等人口头道歉的过程中,违法行为人瞿X要求受害人吴某轩向陈X伊下跪道歉被吴某轩拒绝后,遭到违法行为人杨X绮、陈X伊、杨X桐、谭X圆、谭X晴等人殴打。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杨**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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