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乐)决字[2025]第1073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斗笠*******,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斗笠*******。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1时许,曾××在娄星区××酒吧喝酒时,用手伸进康××的衣服内摸了康××的胸部,康××起身与曾××理论,曾××出于泄愤目的用脚侧踢一脚康××脸部后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提取笔录、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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