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山分局(石)决字[2025]第004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
  现查明:2025年5月17日下午16时许,受害人李相照因围墙修建问题(修围墙前村里已调解并取得李相照同意)前往违法行为人李**门口,表示路的宽度不够,不能修建围墙(如修围墙不得超过1.2米,否则影响李相照家风水),双方在争吵过程中,李**想打李相照,李相照的老婆龙成云拉住李相照,李**一拳打到了龙成云背部,接着用右脚踹了李相照的腹部一脚,李相照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情为轻微伤,双方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