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61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在驾驶电动车经过郴州市北湖区XX大道XX营业厅前人行道上时,发现一个电动车头盔挂在一台电动车前方,违法行为人李X观察四周确认无人后将该电动车头盔拿走,之后驾驶电动车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受案回执、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监控截图、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李*盗窃的电动车头盔预估价值不足五百元,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