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渡)决字[2025]第113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斗笠*******,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斗笠*******。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晚违法行为人刘X在涟源市渡头塘镇洪家村朋友家中吃饭时饮酒,后驾驶牌照为赣E901P8小型轿车从渡头塘镇洪家村开往娄底,在通过渡头塘镇洪家村路段时被我所交警中队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测试刘*体内酒精含量为36mg/100ml。经查,2021年刘X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东莞公安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酒精测试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