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白石*******,现住湖南省湘潭县白石*******。
现查明:2025年05月17日02时许,XX和其男朋友XX在湘潭县易俗河镇百花街一无名麻将馆打牌,同在麻将馆耍的XXX坐在一麻将桌旁的椅子上,XXX脱鞋将右脚搭放在麻将桌上,XX责怪XXX不该搭脚放在其饮料旁,随后两人发生言语冲突。XX持麻将子砸XXX并冲向XXX欲打对方,XXX坐着进行反击,随后XX和XXX两人相互扭打在一起。XX上前劝架,XX和XXX先后用桌上的麻将子砸向对方,之后XX拿凳子砸XXX,经麻将馆内群众劝解,双方停止打架。事后,XXX仍咒骂XX,XX再次持凳子砸XXX,XXX反击殴打XX,两人扭打在一起。XX见XXX反击,上前扇了XXX一个耳光,接着XX与XXX仍相互扭打并倒地,XX见状又打了XXX头部数拳,之后双方被劝开。2025年05月26日,经湘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鉴定人XXX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2025年06月06日,经湘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鉴定人XX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XX、XX、X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黎**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黎**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湘潭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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