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民)决字[2025]第0554号
被处罚人向**,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现住湖南省龙山县民安*******。
现查明:2023年3月份,违法行为人向x英应聘到龙山县民安街道长沙路“xx超市”(该超市属于个体工商户)工作,2023年10月份,向x英在一个人守店子时,自己私自偷拿店子里面收银的钱财。从2023年10月初到11月2日期间, 向x英一共偷拿了该超市售货款七千余元。由于该超市监控视频只能够保存7日,通过查看监控,2023年10月26日至2023年11月2日期间, 向x英多次偷拿超市售货款,共偷拿人民币计2103元。
以上事实有1.接报警登记表;2.到案经过;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4.证人证言;5.视频资料;6.现勘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向**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龙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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