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州门*******,现住湖南省资兴市州门*******。
现查明:受害人欧XX与违法行为人胡XX系男女朋友关系,2025年7月13日21时许黄XX到欧XX位于资兴市东江街道永丰路社区XXX家中玩,胡XX认为欧XX与黄XX通奸,双方发生争执后,胡XX拿刀砍了黄XX头部,后黄XX与欧XX治疗完回到家中。2025年7月14日5时许,胡XX带着“胡XX大侄子”、“胡XX小侄子”等人抵达欧XX家中,胡XX用铁锤将欧XX家中的大门、卧室门及其他物品砸坏。欧XX与黄XX从卧室出来后胡XX拿铁锤打了手部,殴打了欧XX头部、腹部等部位,“胡XX大侄子”、“胡XX小侄子”用手打了黄XX脸部。导致欧XX头部、身上、手部等部位受伤,黄XX头部、脸部等部位受伤。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欧XX、黄XX等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勘验检查笔录,伤势照片,病例资料,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资兴市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资兴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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