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高永支)决字[2025]第0566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牌县泷泊*******,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双牌*******。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16时13分许,唐某驾驶湘M××××小型轿车行驶至永贺高速富家桥收费站时,因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交管系统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