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超)决字[2025]第0459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长安*******,现住湖南省临湘市长安*******。
  现查明:2025年07月13日20时06分许,曾×泉驾驶车牌号为湘F××013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临湘市临湘大道路段时,遇见交警例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曾×泉有酒气,于是2025年07月13日20时16分对曾×泉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46mg/100ml,达到饮酒驾车标准,通过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查询得知:当事人曾×泉2019年10月1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岳阳支队临湘大队查获并处罚,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2、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3、首次饮酒驾车被处罚记录查询结果单;4、违法事实图片;5、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