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长)决字[2025]第0493号

  被处罚人汪**,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新墙*******,现住湖南省岳阳县新墙*******。
  现查明:2023年08月16日11时许,岳阳县公安局对岳阳县xx液化气实业有限公司xx气站进行反恐怖防范工作检查时,发现以下几项问题:重要岗位人员未开展安全背景审查工作,一键报警装置未与公安机关联网,储气罐区、作业区、收银区摄像头未接入单位视频监控系统,无视频监控巡查等制度,反恐应急预案未更新、未开展反恐演练,未开展反恐业务培训。经查2022年07月22日,岳阳县公安局对岳阳县xx液化气实业有限公司xx气站进行反恐怖防范工作检查时,发现以下几项问题,1、未安装一键报警装置,2、未安装购销系统,3、出入口、操作区未安装监控摄像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法》第88条第一款第六项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4、未建立反恐怖组织体系、明确职能职责,制定并落实反恐怖防范管理相关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法》第88条第一款第三项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因存在上述问题,2022年7月22日检查的相关问题已被岳阳县公安局处以警告处罚并要求进行改正。综上所述,xx气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汪xx未履行气站负责人的职责,未落实反恐工作,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法》相关要求进行改正。
  以上事实有汪xx的陈述与辩解,张xx的证言,现场检查照片,检查记录,处罚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2022年09月06日,因岳阳县兴远液化气实业有限公司十二公里气站违反反恐怖主义法拒不改正,被岳阳市公安局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8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汪**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