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交)决字[2025]第0818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2024年04月15日21时17分,怀化市交警四大队民警在怀化市天星西路与凤园路交叉路口路段进行夜查,执勤过程中查处到驾驶员×××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64mg/100ml,随即执勤民警将驾驶员×××带到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湖南西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检测结果为166.40mg/100ml。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于2014年12月18日19时37分,在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与锦溪路交叉路口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查获并处罚。该驾驶员×××涉嫌危险驾驶,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其危险驾驶不予起诉,后向我单位出示检察意见书,要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视音频、车辆信息询结果单、现场酒精测试结果单、酒驾前科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2024年0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