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通)决字[2025]第1268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通泰*******,现住长沙市开福区通泰*******。
  现查明:2024年7月份以来,赵×峰与肖×民因琐事多次发生口角纠纷。2025年6月27日中午13点50分左右,赵×峰与肖×民在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办事处路口×××处发生口角冲突,肖×民持水果刀(带把长捌厘米左右)导致赵×峰受轻,经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员肖×民的陈述;2、受害人赵×峰的陈述;3、现场监控视频截图;4、到案经过;5、伤情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