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交)决字[2025]第0467号

  被处罚人史**,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兴宁*******,现住湖南省资兴市兴宁*******。
  现查明:2025年3月25日20时19分许,史××饮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注册登记号牌为:湘L×××),行驶至资兴市兴宁镇国家电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时,因史生××不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后民警将其带至资兴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备检。2025年06月24日收到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7.41mg/100ml。经核查:史××于2017年10月22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资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已裁决。史××的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吸测试结果单、酒精呼吸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第一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史**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资兴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