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不决字[2025]第0042号
违法行为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坡子*******,现住:长沙市天心区坡子*******。
现查明2025年4月30日,广州大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违法行为人贺xx出具的毛发常见毒品检测报告显示,其送检样本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0.27ng/mg)、依托咪酯酸成分(0.01ng/mg),检测结果为阳性。接到移交线索后将违法行为人贺xx毛发送至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毒品检验,其毛发内检测出依托咪酯成分(0.1ng/mg)。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贺xx的陈述;2.受、到案经过;3.户籍信息;4.检测报告;5.药物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因证据不足,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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