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新)不决字[2025]第0077号
违法行为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刘某刚因经济纠纷把前妻弟弟彭某君的车子(车牌号为:苏CFC6198)抵押到郭某尧手里。2025年5月14日,刘某刚前妻彭某君在其弟弟彭某君的授权下,到桃江县三堂街镇把抵押车开走,郭某尧等人就在S319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新修建的道路段拦截住了这辆车。郭某尧等人的行为未产生严重后果,且取得彭某君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