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马)决字[2025]第1195号
被处罚人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大义*******,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大义*******。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谷**于2024年2月9日因涉嫌吸食毒品依托咪酯被耒阳市公安局五里牌派出所查获,后被执行行政拘留。2025年7月11日晚上,谷**从周X处购买依托咪酯后和周X一起在发明家广场的XX棋牌室旁边花坛边一起吸食了毒品依托咪酯。最近一次是于2025年7月12日凌晨在金华路XX棋牌室一包厢内一个人吸食了毒品依托咪酯,经过耒阳市公安局具有尿检资格的民警从其身上提取的新鲜尿液进行毒品定性检测结果呈依托咪酯阳性。
以上事实有有违法行为人谷**的陈述,周X、谢X等证人证言,尿检结论通知书,前科材料,吸毒成瘾告知书等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谷**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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