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马)决字[2025]第1196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大义*******,现住耒阳市华新公寓1*******。
  现查明:周*从2025年7月9日开始吸食毒品依托咪酯至今,2025年7月11日晚上,违法行为人周*伙同谷XX一起在发明家广场的XX棋牌室旁边花坛边一起吸食了毒品依托咪酯。经过耒阳市公安局具有尿检资格的民警从其身上提取的新鲜尿液进行毒品定性检测结果呈依托咪酯阳性。
  以上事实有有违法行为人周*的陈述,尿检结论通知书,谷XX等证人证言证实。等证据证实。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5年07月13日被我局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