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刑)决字[2025]第1397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梅仙*******,现住湖南省平江县梅仙*******。
  现查明:2024年7月24日凌晨0时多许,陈x在平江县天岳大道牛车湾居民区持刀将翁xx砍伤,翁xx被鉴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陈*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翁希文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陈*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采取强制措施,于2024年7月23日至2024年9月14日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应当折抵行政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江县政务公开中心罚没款缴纳窗口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