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城东)不决字[2025]第0101号
违法行为人蒲**,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2019年12月因吸毒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出所后一直在家,并按时到社区报道,2025年07月01日蒲**自己到怀化市中医院做毒品毛发初筛,结果为吗啡阳性,07月10日蒲**再次到怀化市中医院做了毒品毛发初筛,系毒品检测结果吗啡阴性,同时尿液检测也为阴性。
以上事实有涉嫌吸毒的陈述及申辩、证人证言、尿液检测结果、毛发毒品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经查,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蒲玉湘有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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