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禁)决字[2025]第0262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东山*******,现住岳阳市枫桥湖街道*******。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晚上12时许,违法行为人曾*与许展铭、张文三人一起去岳阳市八字门附近买毒品,到了二医院后面的居民楼下了车,由许展铭购买依托咪酯,许展铭购买了两个依托咪酯,然后违法行为人曾*、许展铭、张文等人在岳州中学对面接到了李嘉欣、胡宇佳,违法行为人曾*等人5人前往许展铭位于岳阳市雷锋山明星央城的家里,在许展铭家里,违法行为人曾*、许展铭、张文、李嘉欣、胡宇佳等5人轮流吸食依托咪酯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曾X的陈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毛发检测意见;5、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法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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