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向)决字[2025]第0559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相市*******,现住湖南省衡南县相市*******。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陈*和杨勇在衡南县向阳桥街道溪水龙城小区彭孝珍开设的牌馆内利用打鱼机(可以使用积分兑换香烟)进行赌博,违法行为人陈*在打鱼机上充值了1200元人民币,兑换了120000积分进行“捕鱼”赌博,期间使用约40000积分(400元现金)兑换了部分香烟,输了800元。随后违法行为人陈*对打鱼机进行损坏以发泄不满。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2、证人证言;3、现场照片;4、物证;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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