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向)决字[2025]第0558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云集*******,现住湖南省衡南县云集*******。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杨*和陈波在衡南县向阳桥街道溪水龙城小区彭孝珍开设的牌馆内利用打鱼机(可以使用积分兑换香烟)进行赌博,违法行为人杨*在打鱼机上充值了400元人民币,兑换了40000积分进行“捕鱼”赌博,期间使用10000积分(100元现金)兑换了一包和天下的香烟,输了30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人的陈述和申辩;2、证人证言;3、物证;4、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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