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向)决字[2025]第0560号
被处罚人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向阳*******,现住湖南省衡南县向阳*******。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彭**在衡南县××街道××小区内自己开的牌馆内摆放了一台打鱼机(可以使用积分兑换香烟)提供给他人用于赌博,期间违法行为人杨×、陈×在该打鱼的赌博机上进行赌博,违法行为人杨×输了300元、陈×输了800元后二人对该赌博机发泄不满情绪,对该赌博机进行损坏。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2、证人证言;3、现场照片;4、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