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洪)决字[2025]第1267号

  被处罚人舒**,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益阳市资阳区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上午8时50分许,舒**在长沙市开福区921医院第二住院部第16楼病室走廊外,因怀疑廖某强用手机拍摄门牌信息,在抢其手机想删除拍摄信息的过程中,舒**用右手打了廖某强耳光。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舒×苏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视频资料;户籍资料;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舒**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舒**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