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望)决字[2025]第0932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杏子*******,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望春*******。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曹××带好口罩和帽子至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口腔医院大门口将该医院铺设在门口地上的广告塑料布撕下来盗走放至其湘乡市泉塘镇的老家家中,准备日后当做篷布使用。2025年7月13日,曹××带好口罩和帽子至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口腔医院大门口将该医院铺设在门口地上的广告塑料布撕下来盗走放至其湘乡市望春门×××宿舍×栋×××室的现住家中,准备日后当做篷布使用。曹××两次盗得广告塑料布长12.38米,宽3.8米,民铭口腔医院705.66元一张购买,共1411.32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物证、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