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文)决字[2025]第0628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文坪*******,现住文坪镇横江村4组*******。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中午,违法行为人肖**在家中喝完酒后,认为自己之前与刘先军因打牌的事情发生的矛盾是被刘先军欺负了。于是从家中拿了一把菜刀放在身上去找刘先军,后肖**在文坪镇善星小区5栋2单元202号房找到刘先军,肖**从身上拿出菜刀在面前朝刘先军挥舞,刘先军用手去格挡肖**的手,肖**手中的菜刀将刘先军下颚划出一条约1厘米长的伤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肖**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刘先军伤势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肖**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武冈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