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梅)决字[2025]第0959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三伏*******,现住湖北省仙桃市三伏*******。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14时许,袁XX在安化县梅城镇XXX珠宝大厅,将桌子上张XX的OPPO手机(现价值约300元)移到隐蔽位置后,趁人不备将该手机盗走。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到案经过、现场监控及相关照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及袁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袁**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建议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七十周岁以上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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