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治)决字[2025]第1194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大市*******,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大市*******。
现查明:2025年5月11日,违法行为人刘**携带1300元赌资在黎家冲山上养殖场赌场内赌百家乐,下注了两把单注100元,没有输赢。2025年6月份,刘**携带2000元赌资在豹立冲山上赌场赌百家乐,下注了6-7把,一共输了1200元。2025年7月12日,刘**打电话联系“花木兰”去赌场赌博,花木兰告诉刘**赌场地址在黎家冲对面养殖场内,随后刘**在赌场附近被民警查获。刘**对自己赌博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刘X兰的陈述与申辩
2、抓获经过
3、户籍资料
4、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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