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堆)决字[2025]第1148号

  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姚××受文×邀请,在长沙市芙蓉区××嘉园×栋××房内与毛××、 黄××、叶×等人以“德州扑克”的玩法进行赌博,文×、高×、何××合伙提供赌局和场所,全场最低下注金额20元,上不封顶,全场输赢322000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人的陈述;辨认笔录;前科信息;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
  因其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