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两)决字[2025]第0321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现住湖南省衡山县开云*******。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袁XX通过网络联系到了快手账号“XX66”,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向对方提供了自己编写的关于举报宾XX和“XXXX开发区”的视频素材,后“XX66”账号按照袁XX的指示在快手平台整理发布了该举报视频。同年7月11日,袁XX通过自己在“百姓呼声”平台上注册的账号XXXzti7再次发布了内容相同的举报贴文。经调取XX县纪委对宾XX的数次调查结论报告,证实袁XX发布的视频及贴文中的举报存在大量不实内容,该视频及贴文的网络发布已对“XXXX开发区”以及宾XX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手机截图、纪委调查文件、户籍资料、视频资料、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