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涌)决字[2025]第1614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永兴县马田*******,现住郴州市永兴县马田*******。
  现查明:2024年8、9月份的时候,一名男子(暂未核实身份在逃) 来到郴州市北湖区柏树路七里xxxx店找到违法人王xx,提出在其店内摆放一台“老虎机”供给来往的客人进行赌博,并承诺每个月给500元钱的好处费, 王xx共计收取该男子3000元好处费。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