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星)决字[2025]第1752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熟坪*******,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
  现查明:2025年07月9日17时许,蒋××在上线的陪同下使用自己的中国银行账户接收涉诈资金9200元,并于2025年7月10日上午10时许,在长沙县星沙街道中国银行(板仓路支行)将银行卡内的9000元涉诈资金取出交给上线,获利200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2025年7月10日10时许蒋××在长沙县星沙街道长沙县星沙街道中国银行(板仓路支行)取现的9000元关联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分局桃园派出所立案侦查的周××被诈骗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蒋××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流水、调取证据通知书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罚款伍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