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北)决字[2025]第0857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寿雁镇*******,现住湖南省道县寿雁镇*******。
  现查明:2025年07月13日20时许,在道县XXXXXXX室调解谭X月儿子谭X鸣(4岁)被周X好(9岁)用哈哈羊角球砸到头部一事时,周X好的爷爷周X格与谭X月发生争执,周X格对谭X月进行辱骂。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