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东湖)决字[2025]第1147号
被处罚人郝**,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望月*******,现住芙蓉区东合新苑小*******。
现查明:2025年05月20日凌晨02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郝×柱在芙蓉区东湖街道东合新苑南门附近,因受害人李×摆摊问题与李磊发生口角后,郝×柱用拳头殴打李×左边耳部位置,造成李×左耳部受伤。另查明,2025年05月20日04时许,郝×柱将李×停放在芙蓉区东合新苑南门附近的手推餐车上的照片灯箱布用手扯坏,造成李×经济损失850元。2025年07月13日郝×柱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被害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治安调解不成功协议;指认照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郝**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郝**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郝**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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