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八)决字[2025]第050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兰溪*******,现住兰溪镇兰洲村兰华*******。
  现查明:刘X自2022年9月以来,多次在赫山区陈X处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最近一次是2025年3月6日,其累计参与赌博赌资金额60余万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系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适用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