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巨)决字[2025]第0712号
被处罚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巨口*******,现住湖南省新邵县巨口*******。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上午,巨口铺镇白羊塘村村民组织拜佛,中午12时许,由村民杨xx办席招待村民,违法行为人孙**在席间喝了一杯酒后发酒疯,以扇耳光的方式殴打孙xx、杨xx、孙xx等多名村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孙**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人不予执行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