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宋)决字[2025]第1810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仙槎*******,现住湖南省邵东市仙槎*******。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凌晨3时许,张×接到美团外卖配送单,因其饮酒,喊其外甥黄×帮其送餐,送至湘中电脑城地下停车场时,其外甥黄×上楼送餐,张×发现有一辆电动两轮自行车有一手机支架,临时起意将这辆电动自行车上的手机支架盗走。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受害人陈述、现场监控截图、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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