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均)决字[2025]第076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21时许,被侵害人李××等人在醴陵××镇×××水库钓鱼,违法行为人刘××(水库承包人)看到水库中的竹竿被他人捞动,为了防止李××钓水库中央的鱼,于是驾驶渔船来到李××钓鱼的地方准备将竹杆拖至水中央时与李××发生口角,李××拽着水库塘主刘××的左臂时被刘××用柴刀砍伤左手虎口及上臂。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诊断证明、被侵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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