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江)决字[2025]第051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卢峰*******,现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11时许,刘X在溆浦县卢峰镇XXX村高速桥下废弃的砖房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2025年7月13日刘X被民警查获。刘X的尿液经胶体金检测板检测吗啡呈阳性结果,刘X经吸毒成瘾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另查明X于2022年7月因吸毒被溆浦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以上事实有刘X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户籍资料;吸毒前科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