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禁)决字[2025]第0254号

  被处罚人喻**,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柏祥*******,现住湖南省岳阳县柏祥*******。
  现查明:2025年6月中旬一日晚十二时许,喻×程联系好友徐×祥,徐×祥随即将喻×程邀集至岳阳楼区步行街(步行街刘一手火锅附近)的小吃街巷子边。双方见面后,喻×程见徐×祥正在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于是顺手拿过吸食。喻×程二人吸食完该支上头电子烟后,喻×程便独自离开。 经采集喻×程毛发送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毛发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喻×程的陈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毛发检测结果;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喻**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