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陈)决字[2025]第0167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邵县新田铺镇严*******,现住新邵县新田铺镇严*******。
现查明:2025年4月份起,违法行为人邓XX生多次在北塔区XXX保温材料公司二楼成型车间盗窃,2025年7月12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邓XX窜至XXX保温材料公司二楼成型车间盗窃料枪6把,价值约900余元。民警在邓XX其老家的房子内搜到77把盗窃的料枪,其承认均为在XXX保温材料公司盗窃所得,需要进一步进行价格认定。
以上事实有报案人材料、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违法行为人陈述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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