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涌)决字[2025]第1613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大塘*******,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大塘*******。
  现查明:2025年07月10日早上11时许,违法人唐*来到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长安马自达4S店内与负责人招商引资的事情无果,唐*看见4S店休息区有一个华为手机充电器,临时起意将这个充电器偷走,充电器价值188元钱。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