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黎)决字[2025]第1773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西省万年县大源*******,现住江西省万年县大源*******。
现查明:2025年3月份的一天,违法行为人陈×华在江西省乐平市将自己的微信商户号“买辣椒也用卷”出借给其叔叔陈×喜(已被刑事拘留)用于帮助上线转移电信诈骗所得资金。胡×被诈骗案受害人胡×向陈×华微信商户号转账5994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华的陈述;被害人胡×的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及微信交易流水;现实表现材料;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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