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龙)决字[2025]第0548号
被处罚人朱**,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龙阳*******,现住湖南省汉寿县龙阳*******。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违法行为人朱某玲在汉寿县建设西路“XXX”茶楼二楼333包厢内,与王某胜、韩某、孙某平通过打50元钱一炮的麻将,兴的放炮50元钱,自摸100元钱,中三个鸟,中一个鸟100元钱的大小进行赌博,场上输赢上千元,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与申辩、同案人陈述、现场照片、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汉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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