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长)决字[2025]第0958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长塘镇合振*******,现住安化县长塘镇合振*******。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19时许,龚XX在伍XX的车上拿到其气枪后,在安化县长塘镇XX村自家门前对着泥土地外打了4枪,最后一枪击中了在树丛后做事的邻居杨XX,致杨XX腹部贯穿损伤、右侧髂外血管损伤、多处空肠穿孔。现杨XX在安化县第X人民医院治疗。
2025年7月13日,龚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指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以及龚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龚**的行为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龚**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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