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上)决字[2025]第1740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游家*******,现住新化县游家镇利民*******。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21时许,在新化县上梅街道XXXKTV,许X、陈XX等人跟随杨XX前往孙XX所在335包厢内,并与孙XX一方发生争吵及冲突,期间许X从走廊捡起灭火器砸向KTV内的孙XX,陈XX用拳头殴打孙XX一方的孙XX。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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