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云)决字[2025]第0458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厂窖镇新码头*******,现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至7月13日,违法行为人曾XX在临湘市市区街道、小巷,将带有召嫖信息的黄色广告张贴在路边汽车的后视镜上,共计张贴2800张,获利1250元。该广告印在五防纸上,每一卷五防纸有500张广告,每张广告大概长5cm,宽3cm,印着“大学生本地,最近心情不好,需要人陪,我们离的很近,扫码找我”, 并且附带二维码和网址“fp935.vip”,扫描二维码或者输入网址就能进入网站(https://0713edf.prgfjwo.com/#er),网站中有女性的色情图片,写着“立即下载,下载app,同城约爱,上门无忧”,点击可以下载“vè”软件,软件中有“金牌接待-茹美”发召嫖信息和黄色图片、视频。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 现场照片 拍摄视频记录 聊天记录 召嫖涉黄广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在其他公共场所引诱、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属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一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临湘市公安局缴纳罚款伍仟圆整;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