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湄)决字[2025]第1131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湄江*******,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湄江*******。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18时许,涟源市湄江镇×××村村民刘××认为其家的柴丢了系吴××偷走的,吴××当场予以否认,继而两人引发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吴××用力推搡刘××,刘××当即拿起小板凳,吴××夺下刘××手中的板凳后相互推搡,吴××用脚将刘××绊倒在地,并用拳头反复击打刘××并踢了刘宋莲一脚,后被旁人劝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吴××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3日
当前位置: